证券代码:603856 证券简称:东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2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2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641,460股,发行价格为9.7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773,478.8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816,649.7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5,956,829.0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5)第371C00002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并已同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1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 1608002629200453982 | 247,461,376.25 | 年产7.4万吨高性能 |
司曲阜支行 | 复合管道扩能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
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50,773,478.80元,上述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总额存在差异系扣除保荐承销费用所致;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5,956,829.06元,上述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主要系部分发行相关费用尚未支付所致。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支行
丙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08002629200453982。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如甲方于乙方处认购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复核并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如适用)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磊、刘兵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