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2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本次发行前,皖维集团直接持有公司706,039,21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3.5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皖维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投资者符合该情形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公司已与皖维集团签署《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皖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且皖维集团已承诺其认购的公司本次发行A股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因此,公司提请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请,审议批准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免于发出要约。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控股股东皖维集团免于发出要约收购后,皖维集团在本次发行中取得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免于要约收购、限售
期的相关政策有不同安排或变化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执行。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皖维集团免于发出要约,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豁免要约收购的最新政策安排或变化相应调整并执行。关于本次交易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并且该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将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