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6 号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王春江、王雅珠、李晓玲、阚东:
根据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9号)及本所查明,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4年3月11日、3月12日,你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雅珠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1971万元。2024年4月24日,王雅珠将上述资金全部原路转回至你公司并按照银行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你公司支付3.5万元的利息。
二是2024年9月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补充更正后)》,称因前期账务处理不当等原因,导致公司更正并追溯调整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相关财务报表。其中,对2019年、2021年、2022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影响金额分
别为-2074.25万元、-752.96万元、-752.96万元。该事项反映出你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财务报告信息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4.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
你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雅珠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3.5条、第4.5.1条、第4.5.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4条、2.1.2条的规定,对违规事项一、二负责。
你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李晓玲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3.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2.1.2条的规定,对违规事项一、二负责。
你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春江,董事会秘书阚东违反《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2.1.2条的规定,对违规事项二负责。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