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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宁科:收到《关于*ST宁科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8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关于*ST宁科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宁科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5】007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如下:

“2025年1月17日,公司发布年度业绩预告。鉴于公司2024年财务数据对公司及投资者具有较大影响,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关于公司营业收入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业绩预告,公司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2亿元至3.6亿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为3.2亿元至3.6亿元,略高于3亿元。根据2024年三季报,公司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仅1.85亿元。

请公司:(1)分产品补充披露收入、成本、毛利率及同比变动情况,结合各板块业务所处行业发展环境、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相关业务的开展模式等,说明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2)分产品说明公司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合作开展情况,包括合同主要条款,销售及采购的数量、单价、金额,票据、资金及货物流转情况,货款结算周期及方式,合作年限及客户取得方式,最终销售情况等,相关合同约定的交易双方、银行账户收付款方、发票开具抬头方、物流单收货人及发货人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如存在,逐笔说明不一致的原因;(3)结合公司各版块业务的商业模式、合同主要条款、公司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说明相关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具体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4)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意向重整投资人与主要供应商、客户、最终销售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大额资金往来或其他业务往来。

二、关于破产重整子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相关公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子公司中科新材存在流动资金严重缺乏,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正常生产经营存在不确定性风险。请公司:(1)补充披露中科新材资金来源、生产销售现状等,分析说明相关业务目前是否具有完整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是否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以及所产生的收入;(2)结合问题(1)分析中科新材是否对客户、供应商、资金提供方存在重大依赖,生产经营是否具备可持续性,充分说明相关业务收入是否属于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3)结合中科新材破产重整的管理模式及目前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公司对其拥有的实质性权利,是否继续将其纳入合并范围,如是,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三、关于第四季度净资产大额增加。根据业绩预告,公司净利润预计为-6.5亿元至-5.8亿元,主要系公司所持黄河银行股权被法院执行、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等所致,净资产预计为0.4亿元至0.6亿元。根据2024年三季报,公司三季度末净资产为-4.18亿元。2024年12月27日,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及债权人的债务豁免。请公司:(1)详细说明本期大幅亏损、债务豁免等重大事项对公司净资产的具体影响及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2)结合公司实际经营及诉讼判决等情况,补充披露相关固定资产、金融资产的减值测算过程,评估方法及依据是否较上年发生重大变化,如是,说明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问题(2),说明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及时,是否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为负,充分提示净资产是否可能为负从而触及退市的风险;(4)全面核查本次债务豁免事项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协议或潜在安排,意向重整投资人出具承诺函的行为与公司预重整事项是否互为前提和条件,是否实质构成一揽子交易。

四、关于上期非标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公司2023年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涉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月桂二酸项目相关资产、负债列报的准确性,预付技术所有权款项的计价及列报是否恰当等。公司2023年内部控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且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请公司:逐一说明上期非标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本期所采取的措施及

具体解决进展,相关事项的影响是否已消除,并充分提示公司可能继续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从而触及退市情形的风险。

五、请公司补充披露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及其具体情况,并逐条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说明公司未扣除的相关业务是否为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是否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情形,是否存在应扣除收入未按规定扣除的情况。

六、请年审会计师对前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年审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则要求,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充分关注可能影响公司营业收入和净资产的事项,制定必要、可行、有针对性的审计计划及程序,详细记录相关事项,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并对公司收入扣除情况以及上年度非标意见所涉事项的消除情况等审慎发表专项意见。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本函。你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年审会计师等应当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函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各方进行回复工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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