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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恒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7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科恒”“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科恒”)、珠海科恒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科恒”)、珠海市科恒浩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浩能”)、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能科技”)与珠海格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供应链”)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格力供应链共给予江门科恒、英德科恒、珠海科恒、珠海浩能和浩能科技原料采购业务额度人民币6.5亿元,额度可循环使用。前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告编号:2024-100)、《关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5)、《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12)。

江门科恒、浩能科技、英德科恒拟近日分别与格力供应链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以《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向格力供应链为江门科恒、英德科恒、浩能科技、珠海科恒和珠海浩能按照约定提供供货服务提供质押担保,期限为自2023年3月15日至 2026年12月31日止期间(包括期间起始日和届满日)发生的债权,最高额度6.5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浩能科技及英德科恒已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二、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格力供应链与江门科恒、浩能科技、英德科恒、珠海科恒和珠海浩能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编号:KJXY-KHXM-241028】【前述协议及格力供应链与江门科恒、英德科恒、浩能科技、珠海科恒和珠海浩能(统称“债务人”)中的一方或多方为履行供货服务而依据前述协议所签订的任何具体《产品销售合同》或《设备零部件购销框架协议》,以下统称“主合同”】,根据主合同的约定,由格力供应链为江门科恒、英德科恒、浩能科技、珠海科恒和珠海浩能按照约定提供供货服务,江门科恒、英德科恒、浩能科技、珠海科恒和珠海浩能在主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格力供应链按照主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为确保江门科恒、英德科恒、浩能科技、珠海科恒和珠海浩能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各项义务,保障格力供应链债权的实现,江门科恒、英德科恒、浩能科技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格力供应链同意接受江门科恒、英德科恒、浩能科技提供的质押担保。

1、担保物

以《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质押应收账款清单”所列之财产或权利及其附属权益提供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应收账款债务人应当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应收账款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体以签署的《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为准。

2、质押担保的主债权

《最高额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包括:自2023年3月15日至 2026年12月31日止期间(包括期间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6.5亿元的最高额度内,格力供应链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最高额质押合同》签订日及/或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3、债权确定期间

江门科恒、英德科恒、浩能科技在债权确定期间,在最高限额内,就主合同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向格力供应链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债权确定期间自2023年3月15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该期间为债权发生日,单笔应收账款债权到期日可以超过债权确定期间。

4、质押担保范围

在应收账款质押权设立后、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格力供应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均视为由本合同作质押担保。

本最高额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含根据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服务费、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处分质押物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约定的质押应收账款承担担保责任。

三、备查文件

1、《合作框架协议》;

2、《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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