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平原化工收到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1月8日,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原化工”)转发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通知书》,平原化工被债权人平原县财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原财金”)申请破产清算,具体内容详见《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平原化工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临2025-001)。
2025年1月15日,平原化工收到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鲁1426破申1号),裁定受理平原财金对平原化工的破产清算申请,具体内容详见《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平原化工收到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公告》(临2025-002)。
2025年1月16日,平原化工收到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决定书》((2025)鲁1426破申1号),指定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及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平原化工管理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5年1月15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平原化工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及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阳煤平原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平原化工的破产清算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生产经营。平原县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平原化工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平原化工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平原化工破产清算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破产清算执行结果和会计师审计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