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军、王磊、余厚蜀、姚晓华、曹秉安、胡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的内容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军、王磊、余厚蜀、姚晓华、曹秉安、胡珺: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航新科技在2023年三季报以前对子公司Magnetic MRO AS的航材和发动机贸易业务进行核算时,未能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判断业务的性质,将应按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的贸易业务按总额法确认,导致相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在2023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已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调整。
二、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重大会计估计变更。航新科技在对部分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时,在2022年度将应收账款5年以上的迁徒率从以前年度的100%调整到90%,在2023年度将平均迁徒率选取期间由2022年度的3个年度调整为5个年度,上述两项调整涉及重大会计估计变更,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条、第十六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航新科技时任董事长蒋军、董事长王磊、总经理余厚蜀、时任财务总监姚晓华、财务总监曹秉安、董事会秘书胡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蒋军、余厚蜀、姚晓华对公司上述所有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王磊、曹秉安、胡珺对公司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航新科技、蒋军、王磊、余厚蜀、姚晓华、曹秉安、胡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其他说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此高度重视,公司将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会计核算的严谨性,提高财务工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