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借款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借款的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3,000万元,公司以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分公司”)位于海阳市行村镇行村连接线西、一号路南、二号路北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为固定资产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23年11月1日签署《抵押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福莱新材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借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04)。
二、抵押自有资产进展情况
公司用于抵押的资产为烟台分公司位于海阳市行村镇行村连接线西、一号路南、二号路北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现该项目在建工程已完工转为固定资产,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经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协商,双方于近日重新签署了《抵押合同》。公司以烟台分公司位于海阳市行村镇行村连接线西、一号路南、二号路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为固定资产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以烟台分公司的自有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借款,是为了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本次办理资产抵押系原抵押资产在建工程已完工转为固定资产
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与银行更新办理抵押登记,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