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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新材:关于公司部分厂房拟搬迁补偿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8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厂房拟搬迁补偿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搬迁事宜基本情况

为有效落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战略要求,切实改善老旧工业园区面貌,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推动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姚庄镇人民政府开展示范区(嘉善县片区)姚庄镇先行启动区有机更新项目企业搬迁工作。

根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嘉善县临沪新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就公司位于嘉善县姚庄镇镇南路78、86、88号的工厂所在地块的房屋、土地及其他资产拟搬迁补偿事宜签署了《姚庄镇企业搬迁(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原合同”),拆迁补偿总额为人民币164,658,950元。上述搬迁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日和202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的《福莱新材关于公司部分厂房拟搬迁补偿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4)和《福莱新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二、搬迁事宜进展情况

经协商,原合同主体由嘉善县临沪新城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嘉善县姚庄乡村振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原合同内容由变更后主体履行。

嘉善县姚庄乡村振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是嘉善县临沪新城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原合同主体变更不会影响搬迁事项的进展,不影响搬迁补偿款的

取得。公司就上述事项于2025年1月16日与嘉善县临沪新城实业有限公司、嘉善县姚庄乡村振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关于姚庄镇企业搬迁(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协议之变更主体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三、《补充协议—关于姚庄镇企业搬迁(货币补偿方式)补偿协议之变更主体协议》的主要内容

实施搬迁人(甲方):嘉善县临沪新城实业有限公司

被搬迁人(乙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丙方):嘉善县姚庄乡村振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1.原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变更主体

甲方将原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丙方,原合同主体由甲方变更为丙方,由丙方履行原合同。

2.变更后(权利义务转让后)的权利义务

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拆迁补偿款变更为丙方支付乙方全部拆迁补偿款。

四、收到搬迁补偿款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10日、2024年9月26日、2024年12月23日收到嘉善县临沪新城实业有限公司三笔搬迁补偿款,累计金额131,727,16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的《福莱新材关于公司部分厂房拟搬迁补偿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3-037;临2024-119;临2024-145)。

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和2025年1月17日累计收到嘉善县姚庄乡村振兴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搬迁补偿款148,193,055.00元,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退回嘉善县临沪新城实业有限公司搬迁补偿款115,261,265.00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收到搬迁补偿款全部款项164,658,950.00元。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上述搬迁事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及业绩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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