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订,现将依据法律条款及《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汇报如下:
原《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 | |||
条目 | 内容 | 方式 | 条目 | 内容 |
第八条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修订 | 第八条 |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一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 修订 | 第十一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修订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本章程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高级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
注: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