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34 证券简称:棒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5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三)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17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思安街 99 号协鑫广场 1 号楼 29楼公司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剑嵩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1人,代表股份115,999,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2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114,967,3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28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87人,代表股份1,031,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87人,代表股份1,031,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6%。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独立董事沈文忠先生、独立董事孙建辉先生、监事陈馨怡女士因工作原因,以通讯的方式出席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902,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6%;反对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35,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277%;反对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57%;弃权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6%。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893,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6%;反对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1%;弃权8,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263%;反对9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99%;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8%。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895,0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3%;反对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27,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104%;反对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57%;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8%。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823,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83%;反对1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44%;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55,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9418%;反对1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344%;弃权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项也律师、宋慧清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