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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先河: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6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沪0110执恢1029号、(2024)沪0110执恢1031号、(2024)沪0110执恢1032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执行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公司股东李玉国与段桂山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段桂山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李玉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22)沪0110 民初2716、2717、2718、2719、2720 号)],李玉国先生所持公司共计49,386,000股股份先后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1日、2022年3月21日、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0月14日和2024年4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3年6月,李玉国先生通知公司,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李玉国与段桂山之借贷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5月,李玉国先生已依据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0 民初2719号、2720 号的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前述2719号和2720 号案件涉案的股票合计1,710.40万股已解除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2024年5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玉国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2,990,929股,其中32,282,000股被司法冻结,该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系因其与段桂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22)沪0110民初2716、2717、2718号)]。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0民初2716号、2717号、27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玉国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玉国未按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玉国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164,344,000元及利息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其他情况说明

1、2024年12月28日,李玉国先生与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姚国瑞先生签署了《关于表决权委托和股份转让等相关事项变更的协议》,李玉国先生所持有的32,282,000股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时,姚国瑞先生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将积极参与以争取获得全部司法处置的股份。

在该批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时,姚国瑞先生或其指定的关联方存在未获得全部该批司法处置股份的可能性,由此可能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

2、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4)沪0110执恢1029号;

2、《执行裁定书》(2024)沪0110执恢1031号;

3、《执行裁定书》(2024)沪0110执恢1032号。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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