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69号)同意注册,并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1,725.00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150.00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扣除发行费用2,617.82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1,532.18万元。
此次发行初始募集资金与超额配售部分募集资金分别于 2024年11 月 28日和2025 年 1月 3日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分别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4)第410C000452号)和《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5)第410C000002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储情况
截至2025年1月13日,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用途 实施主体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总额(万
元)
①
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① | ② |
投入进度
(%)
③
=
③ | ② |
/
军民两用新型合成材料液压管生产线建设项目
科隆新材 15,705.66
①
0.00
0.00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科隆新材 4,794.34
0.00
0.00
3 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 科隆新材 500.00
0.00
0.00
合计 21,000.00
0.00
0.00
截至 2025 年 1月13日,公司超募资金的投向具体如下表:
序号
超募资金用途 实施主体
拟投入的超募资金金额(万元)
①
实际投入超募资金金额(万元)
① | ② |
投入进度(%)
③
=
③ | ② |
/
1 拟补充流动资金 科隆新材 532.18
①
0.00
0.00
(二)募资资金存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月13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账号 金额(万元)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910900022810018 4,794.58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8111701012600881150 10,000.64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102114506708 5,706.02
103314526222 500.00
103314532757 923.58
合计 - 21,924.82
注:余额包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情况
(一)投向情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532.18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具体情况
公司原拟募集资金金额为21,000.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1,532.18万元,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532.18万元。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拟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三)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在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1月1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