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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新材: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6

证券代码:920098证券简称:科隆新材公告编号:2025-008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隆新材”)于2025年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569号)同意注册,并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1,725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00元/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150.00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扣除发行费用2,617.82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1,532.18万元。

此次发行初始募集资金与超额配售部分募集资金分别于2024年

日和2025年1月3日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分别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4)第410C000452号)和《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5)第410C000002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投资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1军民两用新型合成材料液压管生产线建设项目15,705.6615,705.66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9,367.394,794.34
3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5,000.00500.00
合计30,073.0521,000.00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截至2025年1月13日,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617.82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391.40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不含增值税)(万元)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万元)拟置换金额(万元)
1承销、保荐费用1,728.3118.8718.87
2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554.72240.57240.57
3律师费用250.9448.1148.11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83.8583.8583.85
合计2,617.82391.40391.40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

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科隆新材公司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截至2025年1月13日止科隆新材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意见科隆新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相应的鉴证报告。该等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四)《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五)《关于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陕西科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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