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 5%的
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水海纳”)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西藏大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出具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例达到 5%的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3年3月22日至2025年1月14日期间,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深水海纳8,863,743股,占深水海纳总股本的4.9999%,本次权益变动后,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合计持有深水海纳股份比例从14.6770%下降至9.6771%。李琴女士于2025年1月9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深水海纳355,000股,此次减持后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合计持有深水海纳股份比例为9.9417%,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月10日公布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此次权益变动后触及深水海纳总股本的10%。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其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达到5%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来源 |
西藏大禹 | 12,464,920 | 7.03 | IPO前取得 |
李琴 | 13,554,399 | 7.65 | IPO前取得 |
合计 | 26,019,319 | 14.68 | - |
(二)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减持股份情况
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期间 | 减持均价(元/股) | 减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西藏大禹 | 大宗交易 | 2023年3月22日至8月29日 | 10.23 | 1,170,000 | 0.6600 |
集中竞价 | 2023年3月22日至8月29日 | 12.00 | 400,000 | 0.2256 | |
大宗交易 | 2024年5月20日至12月17日 | 8.15 | 250,000 | 0.1410 | |
集中竞价 | 2024年5月20日至12月17日 | 10.21 | 909,300 | 0.5129 | |
大宗交易 | 2025年1月9日至1月14日 | 7.50 | 469,000 | 0.2646 | |
李琴 | 大宗交易 | 2023年3月22日至8月29日 | 9.20 | 2,184,543 | 1.2323 |
集中竞价 | 2023年3月22日至8月29日 | 11.31 | 1,080,400 | 0.6094 | |
大宗交易 | 2024年5月20日至12月17日 | 7.80 | 600,000 | 0.3384 | |
集中竞价 | 2024年5月20日至12月17日 | 8.89 | 1,445,500 | 0.8154 | |
大宗交易 | 2025年1月9日至1月14日 | 7.70 | 355,000 | 0.2002 | |
合计 | 8,863,743 | 4.9999 |
注:1.上述股东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2.上述数值相加与合计数之间的尾差为四舍五入导致。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股份变化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西藏大禹 | 合计持有股份 | 12,464,920 | 7.03 | 9,266,620 | 5.23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2,464,920 | 7.03 | 9,266,620 | 5.23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 | - | |
李琴 | 合计持有股份 | 13,554,399 | 7.65 | 7,888,956 | 4.45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554,399 | 7.65 | 1,705,989 | 0.96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6,182,967 | 3.49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严格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作出的承诺,本次减持的实施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西藏大禹及其一致行动人李琴女士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述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