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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7

股票简称:振华股份 股票代码:603067转债简称:振华转债 转债代码:113687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二〇二五年一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相关规则及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等,由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华泰联合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及公司的相关公告,现就本次可转债本期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核准情况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3年5月5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10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4年4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4年4月3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7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2024年第6次审议会议审议,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00号)。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公开发行40.621万手(406.21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40,621.00万元,发行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发行的40,621.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8月2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振华转债”,债券代码“113687”。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及上市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0,621.00万元,发行数量为406.21万张。

(三)债券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4年7月12日至2030年7月11日。

(四)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为0.20%、第二年为0.40%、第三年为0.8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0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3、到期还本付息方式

公司将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4年7月18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1.64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九)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

=P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

=(P

+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

=(P

+A×k)÷(1+n+k);派送现金股利:P

=P

-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

=(P

-D+A×k)÷(1+n+k)。其中:P

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

为调整后转股价。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利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为可转债的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十四)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7)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8)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解聘本期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过往收购交易对应的交易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6)公司发生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7)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董事会或债权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9)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 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10)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依法采取行动;

(11)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

(12)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3)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规

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此外,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5、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和《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40,621.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1含铬废渣循环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28,000.0011,790.00
2超细氢氧化铝新型环保阻燃材料项目18,000.0016,645.00
3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12,186.0012,186.00
合计58,186.0040,621.00

三、本次可转债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

公司总经理柯愈胜先生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5001号),因其涉嫌短线交易振华股份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其立案。

四、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事项系对柯愈胜先生个人的调查,不会对公司董事会运作及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柯愈胜先生将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工作。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出具之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公司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华泰联合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期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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