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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巨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6

证券代码:301296 证券简称:新巨丰 公告编号:2025-001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证人”)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51.01亿元(全部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29.13%,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东包装”)提供担保的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5.50亿元。上述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签署了编号为ZB262120250000000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泰东包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申请1亿元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泰东包装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已审议担保额度本次担保金额本次担保后已用担保额度剩余可用担保额度是否关联担保
公司泰东包装100%44.77%25.501.0011.7413.76

本次担保在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和担保期限范围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训军
成立日期2015年07月06日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3490205222注册地点新泰市汶南镇莲花山路72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包装服务;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状况(单位:元)项目2024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
资产总额1,172,705,209.081,077,361,957.77
负债总额525,007,345.19516,976,906.3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00
流动负债总额464,352,952.88491,971,049.04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
净资产647,697,863.89560,385,051.46
项目2024年1-9月2023年1-12月
营业收入822,061,993.731,100,862,137.42
利润总额115,025,336.69129,404,157.09
净利润86,408,785.5693,914,951.10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是否失信被执行人
信用情况无逾期情况,信用良好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

2、债务人:山东新巨丰泰东包装有限公司

3、保证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4、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各类融资业务而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5、被担保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25年01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壹亿元整为限。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8、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批对外担保总额为51.0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9.13%,实际提供担保的余额为3.0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52%,全部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目前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及违规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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