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内容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熹、蓝振中:
经查,你公司在部分贸易业务中的身份为代理人,但对相关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你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639.09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董事长兼总经理梁熹、财务总监蓝振中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梁熹、蓝振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意识,切实提升经营业务和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在部分贸易业务中的身份为代理人,但对相关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639.09万元。多计营业收入639.09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为1.05%;多计营业成本639.09万元,占当年营业成本总额比例为1.41%;多计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占比较小,且对2023年度净利润不构成影响。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会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升经营业务和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四川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