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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股份: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6

证券代码:600506 证券简称:统一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及文件于2025年1月10日以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5年1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

(五)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宋斌女士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为促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下属企业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石化”)拟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引入投资方,并实施增资扩股(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西力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西力科”)现持有统一石化100%股权。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统一石化进行增资扩股时,上海西力科作为其股东享有优先认缴出资权。鉴于本次重组为统一石化通过在北交所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引入投资方且上海西力科不对统一石化进行等比例增资,本次重组

涉及上海西力科放弃上述优先认缴出资权。经测算,本次重组引入投资方预计将取得统一石化不超过25%股权,该等股权对应的统一石化资产净额合计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净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9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的自查论证,公司符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统一石化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引入投资方的议案》

公司下属企业统一石化拟通过在北交所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引入投资方,并实施增资扩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0万元,募集资金拟用于新能源液冷油液和特种润滑油生产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持有统一石化的股权比例不超过25%,公司持有统一石化的股权比例不低于75%,统一石化仍然为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本次交易价格不低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最终交易价格根据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确定,并将在《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将根据北交所公开挂牌结果确定,交易对方将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对统一石化进行增资。在公司通过公开挂牌程序确定最终交易对方后,上海西力科、统一石化将与最终交易对方等相关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增资协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增资协议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生效后实施。如前述公开挂牌未能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投资方或最终未能成交,则公司将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方案的议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增资标的(融资方):公司全资子公司统一石化。

2、增资方式:通过在北交所公开挂牌方式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方。统一石化原股东上海西力科放弃优先认缴权。

3、增资金额及对应持股比例:本次交易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0万元,通过公开挂牌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方以现金一次性完成支付。本次进场挂牌引入投资方所占统一石化的股权比例不超过25%,原股东上海西力科在增资后持有统一石化的股权比例不低于75%。

4、增资价格: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本次交易价格不低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最终交易价格根据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确定,并将在《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

5、增资方案决议有效期: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6、资金用途:用于新能源液冷油液和特种润滑油生产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

7、拟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方数量:1个。

8、信息披露公告期:40个工作日。如信息披露公告期满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如产生了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但未满足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或拟征集投资方数量等要求的,则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公告时间直至征集到的拟募集资金金额、对应持股比例(股份数)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数量满足要求。

9、投资方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意向投资方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意向投资方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尚未完成备案,则其基金管理人须按上述规定完成登记(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书面承诺由其指定主体代为缴纳保证金,且意向投资方须书面承诺将在完成基金备案后签署增资协议。

(2)意向投资方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以营业执照为准)。若意向投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其基金规模或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规模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意向投资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0、主要增资条件

(1)意向投资方须在本次交易信息披露期内向北交所登记投资意向。意向投资方或其指定主体须在信息披露期满当日17:00之前将拟投资金额的30%的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次交易投资资格。

(2)意向投资方成为投资方的,意向投资方或其指定主体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各方签署增资协议后,可以根据增资协议约定转为增资价款的等额部分,或由意向投资方全额缴纳增资价款后,全额无息退回原交纳保证金的账户。意向投资方未被确认为投资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保证金将在确认其未成为投资方且北交所收到其递交的退还保证金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有权利及义务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自行组织对融资方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投资方向北交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及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

(4)本次增资只接受货币出资,货币币种须为人民币。投资方需以货币方式(人民币)进行出资,一次性支付投资款,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

(5)本次交易不接受业绩对赌、业绩承诺等要求。

(6)意向投资方参与报名主体与实际投资主体须保持一致,股权结构清晰,不得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

(7)意向投资方在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或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融资方有权扣除其或其指定主体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重新挂牌,由意向投资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8)若非融资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投资方或其指定主体所交纳的保证金100%将被扣除,作为对融资方的补偿:(i)意向投资方或其指定主体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投资申请的;(ii)本增资项目公告信息发布期满,需参加遴选程序而未参加的;(iii)在被确定为投资方后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增资协议及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增资款的;(iv)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情形的。

(9)意向投资方在向北交所提交意向投资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i)本方已知悉并全面接受本次交易信息披露的全部内容;

(ii)本方同意在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融资方及原股东签署《增资协议》(附生效条件),并将增资协议提交融资方原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按增资协议的约定支付增资价款至融资方指定账户。

(iii)本方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基金等情形,本方的直接股东或直接持有本方权益的合伙人,及本方经逐层向上穿透后的间接股东或间接持有本方权益的合伙人亦不得存在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性基金或任何结构化安排。

若本方为私募投资基金的,本方承诺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已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并向融资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本方在提交投资申请时尚未完成备案,则本方承诺本方基金管理人已按上述规定完成登记并向融资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本方书面承诺由指定主体代为缴纳保证金,且本方书面承诺将在完成基金备案后签署增资协议。(iv)本方承诺本方及本方基金管理人(如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和支付能力。本方承诺本方近两年无不良经营记录,自身在经营期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被强制执行、被申请破产或其他面临解散清算的情况;本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且本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最近24个月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

(v)本方承诺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出资,参与本次增资符合本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关于投资范围、投资方向等相关约定。如本方被确认为投资方,本方同意按照融资方要求配合融资方原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相关程序,配合提供或出具相关资料和法律文件。同意并接受融资方有权对本方最终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进行调整。

(vi)本方知悉并认可本方向北交所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由本方或本方指定主体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文件及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本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及融资方的现状(包括可能存在的瑕疵),同意以不低于融资方经备案的净资产评估值计算的每单位注册资本的对应价格进行增资。本方在经融资方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投资方后若以不了解融资方的现状或交易安排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融资方有权扣除本方或本方指定主体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重新挂牌,由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vii)本方同意融资方可根据需要对本方及基金管理人(如有)进行尽职调查或要求本方提供相关材料,本方应予以配合,以保证融资方进行核实和确认。(viii)本方知悉并认可本次增资不会导致融资方原股东丧失其对融资方的实际控制权。若本次增资构成融资方原股东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方同意配合融资方原股东完成相关的证券监管审核及信息披露事项。

(ix)本方知悉并认可本次增资融资方不接受业绩对赌、反稀释条款、一票否决权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股东权利。

(x)本方在成为投资方后,同意按照投资金额的0.1%向北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单笔单向不低于人民币10,000元。

11、遴选方案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1名合格意向投资方且投资金额和拟新增注册资本对应持股比例满足信息披露要求,公司有权决定是否进行竞争性谈判;如征集到2名及以上合格意向投资方,公司将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格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报价。

(2)意向投资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股东构成、资产状况、盈利状况、对外融资能力、公司治理等。

(3)意向投资方与融资方的契合程度高的优先,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规划、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业务范围等方面。

(4)意向投资方可为融资方提供业务开展所在地政府扶持和政策支持力度较大的优先。

12、其他事项

(1)本次增资募集资金总额超过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将全部计入融资方资本公积,由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全体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2)本次不涉及非公开增资的情况。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原股东持有股权比例不低于75%,仍持有融资方的实际控制权。

(3)融资方有权视募集情况对意向投资方的拟投资金额、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做出调整。

(4)意向投资方须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函件、受托方身份证复印件及已签署的保密承诺函后,方可查阅融资方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相关文件,同时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

(5)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交易凭证前将投资金额0.1%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之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编制《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摘要》。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暂时无法确定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通过在北交所公开挂牌的方式确定交易对方,最终交易对方的确认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尚不确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亦尚不能确定。

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若涉及关联交易,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采用在北交所公开挂牌的方式,本次交易价格将不低于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家出资企业备案的评估报告结果,最终交易价格以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为准。本次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该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具体如下:

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系统一石化以现金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需要履行相关反垄断申报程序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要求。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公司增发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和股本结构均不因此发生变动,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要求。

3、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聘请了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对统一石化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2月31日,本次交易价格不低于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备案的资产评估报

告结果,最终交易价格根据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确定,并将在《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之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交易对方将以现金方式出资,最大程度保证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合理。

公司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公开披露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交易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的要求。

4、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标的资产为统一石化股权,该等资产权属清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系对标的资产增资,增资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统一石化债权债务主体未发生变更,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事项。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的要求。

5、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将聚焦核心业务,缓解资金压力,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的要求。

6、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管理体制,做到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深圳市建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控制权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对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保持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7、本公司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重组完成后,本公司仍将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将进一步健全各项内部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保持公司的规范运作。

综上,本次重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信息公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在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价在《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涨跌幅均未超过20%,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

公司下属企业统一石化拟通过在北交所以公开挂牌的方式引入投资方,并实施增资扩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公司的股份发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基于上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公司本次重组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公司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作了《关于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本次重组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上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公司本次重组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规定之相关问题,具体如下:

1、公司本次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获得相应的批复。本次重组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经在《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之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披露了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已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重组为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方式引进投资者对公司下属企业增资,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之第(二)款、第

(三)款的规定。

3、本次重组有利于改善长期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公司本次重组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

本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措施的议案》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公司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措施的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说明》。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五) 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的议案》

就本次重组事宜,批准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

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5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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