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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瓦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6

证券代码:688184 证券简称:帕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9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友谊北路57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01
普通股股东人数10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69,420,73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69,420,73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44.4156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44.4156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为161,253,874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共计4,955,906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宝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因工作原因独立董事杨迪航、邓超,非独立董事王振宇、王宝良、姚挺通讯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徐琥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和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四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69,379,30899.940341,4290.05971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69,289,78099.811499,7840.143731,1740.0449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69,284,65499.8040103,8840.149632,2000.0464

4、 议案名称: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69,274,55299.7894112,5110.162133,6750.0485

5、 议案名称: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69,263,75199.7739112,8840.162644,1030.0635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票数比例 (%)
1关于稳定股价措施暨第四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2,691,09398.483841,4291.516110.0000
5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575,53694.2549112,8844.131144,1031.614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会议议案1、议案5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满、莫少聪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6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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