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
的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二○二五年一月
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A-3、22A、23A、24A、25A、26A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
的专项核查意见致: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麦捷科技”)的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惠州市安可远磁性器件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成都金之川电子有限公司20.00%少数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针对上市公司延长本次交易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与决议有效期以下合称“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事项,本所律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麦捷科技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2023年6月20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12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前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即2023年12月12日至2024年12月11日),如果上市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注册同意文件,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2024年11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召开2024年第6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申请进行了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4年第6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前述会议的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4年12月19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71号),中国证监会同意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审议程序
鉴于公司尚未完成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为保证本次交易后续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推进,上市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1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交易的决议及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延长至2025年12月11日。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2、查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2024年第6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以及《关于同意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
3、查阅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二)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审议延长本次交易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除延长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案的其他内容和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未发生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不利变化;上市公司延长本次交易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麦捷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
高 树 | 张 鑫 | ||||
张梅林 | |||||
2025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