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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生物: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6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光公司”或“城光节能”)就其与江苏四方清洁能源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方公司返还城光公司合同价款人民币1,500万元;判令四方公司赔偿城光公司资金占用费(按一年期LPR加50%的利息标准,1,300万元从2020年9月10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200万元从2021年2月10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后续1,500万元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并由四方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3日对外披露的2024-039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城光节能转来的《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湘0102民初13708号],芙蓉区人民法院对该诉讼事项进行了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四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城光节能返还合同价款8,000,000元;

(二)被告四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城光节能支付资金占用费3,087,969.87元(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4年12月6日,后续资金占用

费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65%的标准自2024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城光节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800元,由被告四方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和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提起诉讼系为依法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之举措,本次判决非最终判决,未对公司经营情况造成重大影响。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湘0102民初13708号]。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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