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50 证券简称:中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2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后续新设子公司,下同)未来十二个月内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含本数)的授信额度,授信种类包括各类贷款、承兑、贴现、保理、融资租赁及其他融资等,具体以和银行签署的书面合同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及子公司为上述综合授信总额度内的贷款提供不超过30亿元(含本数)的担保,担保方式含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中预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不超过20亿元(含本数),预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累计不超过10亿元(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铜箔”)、湖北中一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一销售”)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了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与民生银行签署了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中科铜箔、中一销售的上述授信提供最高债权本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亿元整、3亿元整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34亿元,本次提供担保后担保余额为19.34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5.65亿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中科铜箔与民生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湖北中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200000000.00元,大写贰亿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被担保的主债权也包括债权人为主债务人履行垫款/付款责任产生的追偿权。
5、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5年01月15日至2026年01月15日(皆含本日)。
6、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8、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二)公司为中一销售与民生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3、主合同债务人:湖北中一销售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债权额: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为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300000000.00元,大写叁亿元整)及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被担保的主债权也包括债权人为主债务人履行垫款/付款责任产生的追偿权。
5、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5年01月15日至2026年01月15日(皆含本日)。
6、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8、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中科铜箔和中一销售提供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有助于促进中科铜箔和中一销售资金筹措和资金使用良性循环,保障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
中科铜箔、中一销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具备良好的债务偿还能力,公司对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和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0.36%;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9.34亿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1.81%。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民生银行签署的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北中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