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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鸿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6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合人民币约287,402,057.85元,其中利息以本金679,352,436.11泰铢(合人民币约142,528,141.10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2024年11月20日止按照年利率7.5%的计算利息为690,533,444.95泰铢(合人民币约144,873,916.75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案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等不存在重大影响。

?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

(2025)苏01民初267号)。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中鼎公司因与泰王国商业部外贸厅(下称“泰国外贸厅”)、泰欧资本有限公司(T H Capital Co Ltd,下称“泰欧资本”)侵权责任纠纷,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近日,中鼎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5)苏01民初267号)。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泰欧资本有限公司被告二:泰王国商业部外贸厅

(二)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机构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一)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1年3月14日,中鼎公司前身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轻工”)与泰国外贸厅签订《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编号为TAPIOCA No.1/2011),约定开元轻工向泰国外贸厅采购2008/2009年份的木薯干,数量为250,233.34吨,总金额1,503,902,373.4泰铢;开元轻工应当开立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函并开立不超过4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用于支付全额货款。同日,开元轻工与泰欧资本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开元轻工授权泰欧资本为履行《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代理人,包括提取货物、支付货款等,如因履行《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而给开元轻工造成损失的,由泰欧资本全部承担。如开元轻工需采购木薯干,则与泰欧资本另行签订《销售合同》。上述合同签署后,各方开始正式履行合同。2011年11月23日,泰欧资本经中鼎公司的授权以木薯干质量问题争议向泰国仲裁院申请仲裁(案件编号:145-146/2560)。泰国外贸厅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中鼎公司支付未付货款及利息,泰国仲裁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红色案号:145-146/2560),裁决中鼎公司向泰国外贸厅支付未付货款共计679,352,436.11泰铢以及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的利息。

仲裁裁决作出后,中鼎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2020年8月24日,泰国外贸与知识产权中央法院作出裁决,驳回撤裁申请。2021年1月18日,中鼎公司收到南京中院的《应诉通知书》,泰国外贸厅向南京中院申请承认泰国仲裁裁决(案号为(2021)苏01协外认1号)。2024年11月20日,中鼎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泰国仲裁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的红色案号为145-146/2560的仲裁裁决。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请求

相关证据显示,泰欧资本在提货前已经通过银行以中鼎公司名义向泰国外贸厅开立履约保函和三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足以支付《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泰国外贸厅在信用证到期前未议付信用证,导致信用证失效。中鼎公司据此就泰欧资本和泰国外贸厅共同侵权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泰欧资本和泰国外贸厅提起诉讼。中鼎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泰欧资本和泰国外贸厅向中鼎公司连带赔偿货款损失679,352,436.11泰铢以及利息损失金额合计1,369,885,881.06泰铢(按2024年11月20日泰铢兑人民币汇率计算,合人民币约287,402,057.85元),其中利息以679,352,436.11泰铢(合人民币约142,528,141.10元)为基数,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5%的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1月20日的利息为690,533,444.95泰铢(合人民币约144,873,916.75元)。

2.由泰欧资本和泰国外贸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前述诉讼案件事实中涉及中鼎公司与泰国外贸厅、泰欧资本相关仲裁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0日、2024年11月2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子公司收到申请承认仲裁裁决的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关于子公司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015年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江苏苏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汇资管”)于2015年1月22日出具《关于诉讼的承诺》,“对于汇鸿集团下属公司目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事宜,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若因该等诉讼而给本次吸收合并后的上市公司新增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相关规定“收购人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苏汇资管将严格履行承诺。

根据以上承诺,本案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等不存在重大影

响。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将采取措施积极挽损,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保全被告资产,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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