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涉诉第三人
●涉案的金额:45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已经法院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宋思儒
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认购确认书》,约定原告认购讼争房屋,优惠后总房款450000元。2010年12月8日、同月10日,原告分别给付被告20000、43000元,被告出具了相关收据。此后,双方未就讼争房屋签订过《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4年10月21日,原告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被告继续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房屋认购确认书》,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原告办理坐落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晴川大厦13层04号房屋(以下简称讼争房屋)的过户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第三人于2024年10月30日收到传票,案件于2024年11月6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第三人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2024)津0104民初16478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配合原告宋思儒办理天津市南开区青川路与宜宾道交口西北侧晴川大厦-1-1304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原告宋思儒名下。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凭票计算,由被告天津长易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已经法院一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