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5-007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
预披露的公告
特别提示:
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耕读邦”)持有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0,404,0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2.47%),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木加林”)持有本公司股份10,404,0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2.47%),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嘉通”)持有本公司股份10,404,000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2.47%),耕读邦、木加林、嘉嘉通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控制的持股平台,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耕读邦、木加林、嘉嘉通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5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2,653,472股(占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3.00%)。公司于近日收到耕读邦、木加林、嘉嘉通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持股总数(股) | 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的总股本比例 |
新余市耕读邦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10,404,000 | 2.47% |
新余市木加林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404,000 | 2.47% | |
新余市嘉嘉通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404,000 | 2.47% | |
合计 | 31,212,000 | 7.40% |
注:表中的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的具体安排
1、减持原因:耕读邦、木加林、嘉嘉通为公司上市前的员工持股平台,相关员工投资入股期已经多年,在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恪尽职守,与公司风雨同舟,共同成长。耕读邦、木加林、嘉嘉通本次减持主要是为了满足部分员工获取部分资金改善生活的需要,以充分发挥持股平台对员工的激励作用,同时有利于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造价值。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以及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4、减持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12,653,472股(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总数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4,217,823股(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8,435,649股(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总数的2%)。其中耕读邦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405,941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811,883股;木加林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405,941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
的数量不超过2,811,883股;嘉嘉通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405,941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2,811,883股。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1)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5月12日)实施,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本的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2025年2月13日至2025年5月12日)实施,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本的2%。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耕读邦、木加林、嘉嘉通以及通过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如下:
1、耕读邦、木加林、嘉嘉通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自法本信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法本信息回购本企业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前述股份。
(2)本企业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企业拟减持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法本信息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如法本信息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前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
情形时,本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法本信息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法本信息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法本信息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法本信息的,法本信息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法本信息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通过持股平台耕读邦、木加林、嘉嘉通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承诺
(1)自法本信息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法本信息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前述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法本信息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法本信息股份。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担任法本信息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则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期限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法本信息股份。
(3)本人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若本人拟减持法本信息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法本信息股票上市后出现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如法本信息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前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法本信息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法本信息的,法本信息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法本信息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耕读邦、木加林、嘉嘉通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耕读邦、木加林、嘉嘉通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减持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二)耕读邦、木加林、嘉嘉通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
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不得减持的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含现金回购股份)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其减持符合相关要求。
(五)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一)耕读邦、木加林、嘉嘉通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