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455 证券简称:汇隆活塞 公告编号:2025-001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73号),同意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3年6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252号),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公开股票发行数量为4,3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15元,募集资金总额135,45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2,180,471.6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3,269,528.34元。截至2023年6月13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2023)第210C000280号《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645万股,发行价格为3.15元,募集资金总额20,317,5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150,655.6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166,844.34元。截至2023年7月21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致同验字(2023)第210C000359号《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公司累计募集资金总额为155,767,5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42,436,372.68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甲方)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分别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分别作为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分别简称“《原协议》一”、“《原协议》二”、“《原协议》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协议签署时间 |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
21250161006300003424 2023年6月19日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营业部
298683471294 2023年6月19日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支行
411903840410108 2023年6月19日
三、募集资金监管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
理》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
合公司的自身需求,近日公司(甲方)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分
别作为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以下分别简称“《补
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对原协议中部分条款
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变更内容
1.《补充协议》一
甲方: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原协议》一 | 补充协议调整后 |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
21250161006300003424,截至2023年6月13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77,783,018.8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轨道交通及船舶关键铸件生产线扩建项目、中速内燃机活塞设计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
户,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
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 |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
21250161006300003424,截至2023年6月13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77,783,018.84元。该专户用于甲方轨道交通及船舶关键铸件生产线扩建项目、中速内燃机活塞设计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
可以在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现
金管理,可投资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 |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结构性存
行的本金保障型收益凭证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
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 |
户,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补充协议》二
甲方: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原协议》二 | 补充协议调整后 |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
411903840410108,截至2023年6月13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轨道交通及船舶关键铸件生产线扩建项目、中速内燃机活塞设计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
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 |
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
411903840410108,截至2023年6月13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3,000.00万元。该专户用于甲方轨道交通及船舶关键铸件生产线扩建项目、中速内燃机活塞设计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在符合 |
监管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可投资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
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3.《补充协议》三
甲方: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普新区分行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原协议》三 | 补充协议调整后 |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
298683471294,截至2023年6月13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2,000.00
万元。 |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轨道交通及船舶关键铸件生产线扩建项目、中速内燃机活塞设计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
户(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
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 |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
298683471294,截至2023年6月13日,专户金额为人民币2,000.00
该专户用于甲方轨道交通及船舶关键铸件生产线扩建项目、中速内燃机活塞设计技术研发中心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在符合监管规定的情况下进行现金管理,可投资流动性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正常进行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 |
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
户(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生效及其他
本补充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三方监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三方监管协议》。
本协议一式陆份。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大连汇隆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