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自科技 | |||
保荐代表人姓名: 房子龙 | 联系电话:021-38031764 | |||
保荐代表人姓名: 杨皓月 | 联系电话:021-38031764 |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房子龙、杨皓月 |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 2023年12月21日-2024年12月31日 | ||||
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11月5日-2024年11月6日、2024年12月31日 |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
是 | 否 | 不适用 | ||
(一)公司治理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1第33条所列):核查公司三会文件、公司治理制度等文件,并核查三会召开通知、记录、签名册等文件,对三会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核查。 |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注: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
(二)内部控制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检查相关的董事会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内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及其他内控制度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
(三)信息披露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核查信息披露文件、核对文件内容与公司的实际情况 |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网站刊载 |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核查审议程序、信息公告,关注关联交易内容、性质和价格等;核查审议程序、信息公告,抽查被担保方财务报表等文件 |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每月核对募集资金对账单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
(六)业绩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索取有关财务资料,查阅公司公告;搜索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承诺事项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关注行业动态;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复制有关三会文件、公司治理制度、财务资料等;搜集公开信息、查阅公告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
注:针对每个问题逐项说明公司存在的问题、已采取的持续督导措施及效果和进一步的整改计划。 1、净利润较低且为负 2022至2023年度、2024年1-9月,公司净利润分别为-44,517.93万元、-19,748.51万元、-16,062.38万元,受行业竞争加剧、产品结构变化、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公司最近两年一期净利润较低且为负。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业绩情况,提请公司积极改善经营成果,并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暂缓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工业园区‘光伏+储能’一体化项目”总建设周期三年,截至目前尚未投入使用募集资金。鉴于国内储能电芯、光伏组件等原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新能源配储利用率不高,行业竞争异常激烈及技术、政策需进一步突破等因素影响,为确保投入有效性、及时适应外部环境变化并兼顾投资者利益,公司实行审慎投资策略,谨慎使用募集资金,及时关注行业政策及市场环境变化对该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安排。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暂缓实施的议案》,公司认为该项目符合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以及发展需要,仍然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将继续实施该项目,同时也将密切关注行业政策及市场环境变化对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适安排,后续如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公司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及行业变化情况,提请公司严格遵守相关管理制度实施项目投资,并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特此报告。(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房子龙 杨皓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