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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5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驳回被告人柯金龙的再审申诉,维持二审裁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房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为被告人。

? 涉案金额:被告单位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柯金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的二审裁定结果对公司损益影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房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原告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为茂名大参林连锁药房有限公司,被告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诉讼机构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及《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等相关公告。

2024年4月,公司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刑事判决书》,被告单位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柯金龙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就上述判决向茂名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7月,公司收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二审的《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二审裁定后,被告人柯金龙提起再审申诉。

二、收到驳回申诉通知的说明

近日,被告人柯金龙的亲属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综合评价,原审被告人柯金龙的申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申诉予以驳回。

三、驳回再审申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结果为驳回被告人柯金龙的再审申诉,维持二审裁定。本次诉讼的二审裁定结果对公司损益影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止到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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