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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永悦:永悦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5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翔及公司董事徐成凤、董浩、董雪峰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陈翔、徐成凤、董浩、董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陈翔、徐成凤、董浩、董雪峰:

经查,2024年2月8日,你们公开承诺自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8月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各自增持股份金额均不低于25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截至2024年8月8日,徐成凤增持公司股份355,900股,增持金额为99.97万元;董浩增持公司股份 317,200股,增持金额为

90.34万元;陈翔、董雪峰均未增持股份。

你们在承诺期内未完成增持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共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学习理解和正确运用,提高规范意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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