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峆一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3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董来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收到日期:2025年1月10日生效日期:2025年1月10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上市公司
董来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涉嫌违规事项类别:

公司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五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流程不规范等问题。

2.采购管理不规范。采购审批缺少采购计划审批表、书面询价记录、供应商盖章的报价单等材料。

3.签收单管理不规范。部分签收单上客户未填写签收日期;部分签收单发货日期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上述情形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五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董来山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对董来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均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本次行政监管措施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报送整改报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7号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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