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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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2025年1月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 | ||||||
黄 勇 | 林海望 | 杨遇春 | ||||
刘启升 | 蔡启上 | 牛国春 | ||||
卢北京 | 李 琼 | 刘长青 | ||||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监事: | ||||||||||
魏志均 | 樊艳林 | 颜秀峰 | ||||||||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 |||||||||||
黄 勇 | 杨遇春 | 刘启升 | |||||||||
蔡启上 | 曾大庆 | 陈 武 | |||||||||
晏 凯 |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目 录 ...... 7
释 义 ...... 9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0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10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 10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 11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 11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 ...... 11
二、本次发行概要 ...... 12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 12
(二)发行数量 ...... 12
(三)发行价格 ...... 12
(四)募集资金金额 ...... 12
(五)发行对象 ...... 13
(六)锁定期 ...... 13
(七)上市地点 ...... 13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 13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6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 16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 17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 18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核查 ...... 19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 19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 20
第二节 发行前后情况对比 ...... 22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22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 22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 22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23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3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与资产的影响 ...... 23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 23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股东结构的影响 ...... 23
(四)本次发行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 24(五)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 24
(六)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 24
(七)本次发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 24
(八)本次发行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 24
(九)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影响 ...... 25
第三节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6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 26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 26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7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28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29
发行人律师声明 ...... 30
审计机构声明 ...... 31
验资机构声明 ...... 3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3
一、备查文件 ...... 33
二、查阅地点 ...... 33
三、查询时间 ...... 33
释 义
发行人/容大感光/公司/本公司 | 指 |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 | 指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发行人律师 | 指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审计机构/募集资金专户验资机构/主承销商账户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 | 指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本次发行/本次特定对象发行 | 指 |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承销管理办法》 | 指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实施细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
董事会 | 指 |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指 |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
监事会 | 指 |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A股 | 指 |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1: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注2:如无特殊说明,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的财务数据为合并报表数据。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年4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4月29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根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年7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148,106,818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50.09%,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议案。
2024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年9月2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24年12月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4〕307号),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由深交所受理。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2024年12月12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4年12月27日,发行人已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899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截至2025年1月6日,本次发行获配的4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的全额资金汇入华泰联合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根据立信会计师2025年1月9日出具的《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普通股(A股)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0006号),截至2025年1月6日止,华泰联合证券共计收到4个认购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243,999,990.33元。
2025年1月6日,华泰联合证券将扣除保荐人(主承销商)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容大感光指定存储账户中。根据立信会计师2025年1月9日出具的《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0005号),截至2025年1月7日止,容大感光已向4个认购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9,047,089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43,999,990.33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6,735,849.06元(不含税),容大感光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7,264,141.27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9,047,089.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228,217,052.27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
2025年1月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
《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深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拟发行股份数量为9,409,949股,根据最终竞价结果,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9,047,089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且未超过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9,409,949股。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25.93元/股),本次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募集金额24,4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25.93元/股(即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所计算的股数,即9,409,949股(本次拟募集资金金额除以发行本次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4年9月19日)。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6.97元/股。
(四)募集资金金额
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拟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24,400.00万元。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43,999,990.33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6,735,849.0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37,264,141.27元。
(五)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铸锋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铸锋纯钧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高投毅达绿色转型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和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的方式并以相同的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六)锁定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上市地点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情况
1、认购邀请书的发送情况
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4年9月18日收盘后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76名投资者发出了《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前述特定对象共计76名(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具体包括:发行人前20名股东中的12个股东(不包
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主承销商及其关联方共计8家)、2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7家证券公司、12家保险公司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17家。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2、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9:00-12:0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主承销商共收到7个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报价单》及其他申购相关文件。
经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询价申购的7个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除3名无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外,其余4名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均已足额缴纳保证金。
经发行人、主承销商共同确认,并经律师核查:铸锋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管理的“铸锋纯钧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总申购金额超过其资产规模,因此超过其资产规模的申购部分被认定为无效。在剔除上述超规模申购部分后,剩余申购量仍满足最低申购要求,因此剩余申购量为有效报价。其他投资者及其管理产品的申购符合《认购邀请书》要求,均为有效报价。
全部有效申购簿记数据统计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有效认购金额(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1 | 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9.17 | 3,000.00 | 是 | 是 |
27.87 | 10,000.00 | ||||
26.25 | 15,000.00 | ||||
2 | 江苏高投毅达绿色转型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7.51 | 3,000.00 | 是 | 是 |
26.10 | 6,000.00 | ||||
3 | 铸锋纯钧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8.56 | 11,290.00 | 是 | 原最大申购金额为16,610万元,扣除相应超出资产规模申购部分后,有效 |
27.27 | 11,290.00 | ||||
25.93 | 11,290.00 |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元/股) | 有效认购金额(万元)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否有效报价 |
认申购金额为11,290万元 |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6.97 | 3,000.00 | 不适用 | 是 |
26.05 | 4,570.00 | ||||
25.94 | 4,830.00 | ||||
6 | 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 26.16 | 3,000.00 | 不适用 | 是 |
7 | 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6.90 | 3,500.00 | 是 | 是 |
26.00 | 4,000.00 | ||||
8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6.09 | 3,000.00 | 不适用 | 是 |
3、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对象依次按:(1)认购价格优先;(2)认购金额优先;(3)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发行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6.97元/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9,047,089股,募集资金总额243,999,990.33元。
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获配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认购对象名称 | 获配价格(元/股)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金额(元) | 限售期(月) |
1 | 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6.97 | 3,707,823 | 99,999,986.31 | 6 |
2 | 铸锋纯钧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26.97 | 4,186,132 | 112,899,980.04 | 6 |
3 | 江苏高投毅达绿色转型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6.97 | 1,112,347 | 29,999,998.59 | 6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6.97 | 40,787 | 1,100,025.39 | 6 |
合计 | 9,047,089 | 243,999,990.33 | - |
上述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且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18号1栋1层103-045室(集中办公区)注册资本:200,0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珠海格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3,707,823股限售期:6个月
2、铸锋纯钧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B座101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朱孟骅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认购数量:4,186,132股
限售期:6个月
3、江苏高投毅达绿色转型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宜兴市丁蜀镇陶都路333号注册资本:250,000万元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1,112,347股限售期:6个月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潘福祥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40,787股限售期: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参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询价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
单》时均作出承诺: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未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接受前述主体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并保证配合主承销商对本单位/本人的身份进行核查。本单位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则已按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成立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均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容大感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最近一年,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发生重大交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询价结果,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获配投资者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
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铸锋纯钧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江苏高投毅达绿色转型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法规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产品备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15个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本次发行对象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A、专业投资者B和专业投资者C,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发行所发售的产品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开展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有关的工作。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分类 | 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
1 | 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专业投资者A类 | 是 |
2 | 铸锋纯钧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专业投资者A类 | 是 |
3 | 江苏高投毅达绿色转型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专业投资者A类 | 是 |
4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专业投资者A类 | 是 |
经核查,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容大感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
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保荐代表人: | 肖耿豪、阚傲 |
项目协办人: | 胡轶聪 |
项目组成员: | 胡晋宇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28层 |
电话: | 0755-81902000 |
传真: | 0755-81902020 |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
负责人: | 魏天慧 |
经办律师: | 曹平生、程兴、蔡腾飞、杨小昆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
电话: | 0755-88265288 |
传真: | 0755-88265537 |
(三)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负责人: | 杨志国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常明,杨彩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
电话: | 010-68286868 |
传真: | 010-88210608 |
(四)募集资金专户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负责人: | 杨志国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常明,杨彩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
电话: | 010-68286868 |
传真: | 010-88210608 |
(五)主承销商账户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负责人: | 杨志国 |
经办注册会计师: | 常明,杨彩凤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0层 |
电话: | 010-68286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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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发行前后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林海望 | 境内自然人 | 12.50 | 36,963,981 | 27,722,986 | 质押 | 18,053,600 |
杨遇春 | 境内自然人 | 11.72 | 34,658,519 | 25,993,889 | - | - |
黄勇 | 境内自然人 | 11.44 | 33,830,877 | 25,373,158 | - | - |
刘启升 | 境内自然人 | 9.94 | 29,385,348 | 22,039,010 | - | - |
魏志均 | 境内自然人 | 2.59 | 7,644,813 | 5,733,610 | - | - |
郑驰 | 境内自然人 | 2.18 | 6,455,500 | - | - | - |
牛国春 | 境内自然人 | 1.59 | 4,711,389 | 4,283,541 | - |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境外法人 | 0.96 | 2,848,544 | - | - | - |
铸锋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铸锋纯钧1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0.75 | 2,206,525 | - | - |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理财产品等 | 0.57 | 1,680,540 | - | - | - |
合计 | 54.24 | 160,386,036 | 111,146,194 | - | 18,053,600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10名明细数据表》,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
1 | 林海望 | 36,963,981 | 12.13 | 27,722,986 |
2 | 杨遇春 | 34,658,519 | 11.37 | 25,993,889 |
序号 | 股东名称 | 股份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股) |
3 | 黄勇 | 33,830,877 | 11.10 | 25,373,158 |
4 | 刘启升 | 29,385,348 | 9.64 | 22,039,011 |
5 | 魏志均 | 7,644,813 | 2.51 | 5,733,610 |
6 | 郑驰 | 5,764,850 | 1.89 | - |
7 | 牛国春 | 4,711,389 | 1.55 | 3,533,542 |
8 | 铸锋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铸锋纯钧1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186,132 | 1.37 | 4,186,132 |
9 | 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707,823 | 1.22 | 3,707,823 |
10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2,273,955 | 0.75 | - |
合计 | 163,127,687 | 53.53 | 118,290,151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与资产的影响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高端感光线路干膜光刻胶建设项目”、“IC 载板阻焊干膜光刻胶及半导体光刻胶研发能力提升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不涉及对公司现有业务及资产的整合,不会改变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和业务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股东结构将发生变化,公司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系公司对主营业务的进一步拓展与强化,项目实施后将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的收入规模与盈利能力,但不会导致公司业务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六)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更加充裕,资产负债结构更为合理。本次发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偿债能力,降低财务风险,为公司业务扩张和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七)本次发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是公司顺应产业发展、响应客户需求、巩固行业领先地位的重要战略布局。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投入到产生经济效益需一定时间,净利润短期内难以与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因此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将相应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从长远来看,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产和效益的实现,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将不断增强,本次发行将对公司未来的财务指标产生积极影响。
(八)本次发行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到位将使得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金额大幅增加;在募集资金具体投入项目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金额也将大幅增加;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效益产生,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增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金额将逐步增加。
(九)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均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增加关联交易、同业竞争。
第三节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管理办法》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具备发行对象资格。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胡轶聪
保荐代表人:
肖耿豪 阚 傲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 |||
曹平生 | 程兴 | ||
蔡腾飞 | 杨小昆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
魏天慧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常明 | 杨彩凤 |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杨志国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 |||||
常明 | 杨彩凤 | ||||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 |||||
杨志国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二、查阅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