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提案的增加、否决或变更。 |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星期一)上午9:15至2025年1月13日(星期一)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TCL科学园国际E城G1栋2楼202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廖骞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
股东(代理人)共计 4,844 人,代表股份 3,510,228,502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8.6922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8,779,080,767 股)。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 11 人,代表股份 1,865,513,357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9.93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833 人,代表股份 1,644,715,145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75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全程监督了本次会议。 |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93,631,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2%;反对14,004,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0%;弃权2,592,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222,475,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88%;反对14,004,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55%;弃权2,592,0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 2.00: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73,944,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199%;反对167,593,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44%;弃权168,691,3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902,787,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811%;反对167,593,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49%;弃权168,691,3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40%。 |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俊超、曾雨竹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六、 备查文件 |
1、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