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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晨环保: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3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13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内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497号国正中心1号楼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万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37,074,900股,占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51.75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7,01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51.66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0.087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0.08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0.0871%。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0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1%;反对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0.5449%;反对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538%;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013%。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张利敏律师、徐鉴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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