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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创科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3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306号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庄丹先生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136,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22%。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652,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29%。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84,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93%。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4,136,6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22%。

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程博律师、边亚立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份暨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98,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5%;反对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4,098,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05%;反对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弃权2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4,074,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22%;反对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弃权22,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4,074,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2%;反对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1%;弃权22,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24,071,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9%;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4%。

表决结果:通过。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4,071,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9%;反对2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8%;弃权4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程博、边亚立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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