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月制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ESG委员会,并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ESG委员会组织机构第三条 ESG委员会由3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应包括公司董事长。第四条 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ESG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会任命,负责召集ESG委员会会议、主持ESG委员会工作。第六条 ESG委员会原则上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负责ESG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ESG委员会的职责第八条 ESG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设置并持续优化公司 ESG 治理架构;
(二) 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制定 ESG 关键战略目标及战略规划,审议ESG 年度规划并监督指导其落地执行;
(三) 审议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
(四) 监督、指导、优化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公司治理有关的重点工作,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五) 审议其他与 ESG 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要对ESG委员会采取合作和支持态度,提供有关资料,配合ESG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条 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ESG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ESG委员会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专业人员,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ESG委员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ESG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ESG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ESG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战ESG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ESG委员会主席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SG委员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主席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ESG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第十二条 ESG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及时召开。第十三条 ESG委员会召开会议,由ESG委员会主席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至少提前三个自然日通知ESG委员会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或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ESG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ESG委员会决议或意见由到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ESG委员会委员签署。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五条 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十六条 ESG委员会主席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参与相关事项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ESG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ESG委员会讨论本委员会委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整理并保管保存。
第二十条 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或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