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董事会依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13日,上午9:15—下午15:00。
(六)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鱼翅路云投中心B3栋22层。
(七)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涛先生。
(八)出席会议对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01,665,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9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8,604,9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8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1人,代表股份3,060,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10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1人,代表股份3,060,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1人,代表股份3,060,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7%。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张强先生和吴尤嘉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应列席董事7人,实际列席5人,独立董事丁洁民先生、霍文营先生因工作出差已向大会请假未能列席本次会议;应列席监事3人,实际列席3人;应列席高级管理人员8人,实际列席8人。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1,255,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5%;反对36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5%;弃权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50,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967%;反对36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761%;弃权4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72%。
该项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张强先生和吴尤嘉女士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