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开始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3、2024-114、2024-115。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有关期权将于2025年1月17日开始可以行权,本次可以行权的期权代码:
0000000902。
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相关情况
1、首次授予日期:2021年12月7日
2、行权数量:1,976,997份
3、行权人数:245人
4、行权价格:22.77元/份
5、行权方式:自主行权,已聘请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作为自主行权主办券商。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7、行权安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期行权起始日为2025年1月17日,行权终止日为2025年12月29日。
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对股票期权行权。
行权所得股票可于行权日(T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8、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行权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已获授 期权数量(份) | 本次可行权期权数量(份) | 本次可行权期权数量占股票期权总数比例(%) | 占授予时总股本比例(%) | 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占当前总股本比例(%) |
1 | 曹倩 | 董事/总经理助理 | 279,405 | 111,762 | 1.73 | 0.07 | 0.05 |
2 | 应高峰 | 董事/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 240,287 | 96,115 | 1.49 | 0.06 | 0.04 |
3 | 姚芳 | 董事 | 224,892 | 89,957 | 1.39 | 0.06 | 0.04 |
4 | 核心骨干(合计242人) | 4,197,884 | 1,679,163 | 25.98 | 1.12 | 0.77 |
合计
合计 | 4,942,468 | 1,976,997 | 30.59 | 1.32 | 0.90 |
注: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公司已于2024年5月20日完成第五届董事会换届工作,曹倩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二、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依据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本次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公司
在授权日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权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评估,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公司在授予日授予股票期权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后续安排
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化情况等信息。
特此公告。
宁波美诺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