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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圆股份: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1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当事人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当事人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赵辉、方光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5〕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警示函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赵辉、方光泉:

经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10月至12月,赵辉组织、策划、安排方光泉等人进行资金流转,以支付货款名义将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股份)40,660万元资金转至供应商,占金圆股份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6%,最终上述资金流入金圆股份控股股东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用于偿还金圆控股欠金圆股份的往来款。上述行为构成对金圆股份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金圆股份迟至2024年4月19日才通过临时报告披露上述相关情况,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金圆股份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赵辉,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方光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辉、方光泉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另,2024年4月,因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我局已对金圆股份、金圆控股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作为主要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

训,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相关当事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提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将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以上人员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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