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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信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301109 证券简称:军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4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05号)同意,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8,017,606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8,281,696.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3,841,260.0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4,440,436.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月6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1月6日对上述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1100002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5年1月6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银行账户 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用途募集资金账户 余额
1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43050176363600002025支付现金对价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332,095,518.63

序号

序号银行账户 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用途募集资金账户 余额
2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梅溪湖支行8111601012900759054支付现金对价项目413,343,568.00
合计745,439,086.63

注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验资费、股份登记费、印花税等其他相关发行费用。

注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隶属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注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梅溪湖支行隶属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作为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作为乙方、中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050176363600002025,截止2025年1月6日,专户余额为33,209.55186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现金对价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33,209.551863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

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杨巍巍、姚伟华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具体操作流程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军信环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操作备忘录》为准。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作为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作为乙方、中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601012900759054,截止2025年1月6日,专户余额为41,334.356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现金对价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41,334.3568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杨巍巍、姚伟华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

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验字(2025)1100002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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