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7 证券简称:晓鸣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7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10日(星期五)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星期五)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创业街36号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魏晓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4人,代表股份92,898,1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529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81,598,76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505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8人,代表股份11,299,3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244%。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的股东及股东委托授权代表共88人,代表股份11,821,7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30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563,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授权代表共87人,代表股份11,258,79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0027%。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
6、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议和表决: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92,702,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9%;反对1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625,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12%;反对1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92,700,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2%;反对1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0%;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624,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77%;反对1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3%;弃权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92,687,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2%;反对1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0%;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611,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77%;反对1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3%;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
1.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同意92,697,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1%;反对2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4%;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621,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31%;反对2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92,696,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6%;反对2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4%;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619,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13%;反对20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6%;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92,701,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9%;反对1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624,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36%;反对1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3%;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1.07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92,70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94%;反对1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626,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54%;反对1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1.0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92,701,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9%;反对1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0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624,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36%;反对19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03%;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本议案获得逐项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同意92,728,1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0%;反对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1,651,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20%;反对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0%;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马继辉律师、陈海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