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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1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含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二)社会上存在的可能或已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可能或者已经遭受损失,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司应当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解释和报道等工作;(四)负责向所属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沟通工作;(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公司证券部是舆情信息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同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管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

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三)公司舆情工作组要求的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第十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发声和回应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其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并联合各相关方系统运作,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证券部,证券部在知悉并核实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第一时间了解舆情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还应向舆情工作组全体成员通报,必要时向相关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沟通热线、网络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

渠道的畅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4.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澄清,若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6.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和督促实施危机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重大舆情应对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和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分、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五条相关媒体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

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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