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华塑控股股票代码:000509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信通万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7号楼C座6楼7号通讯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7号楼C座6楼7号股份变动性质:增加股份
签署日期:二零二五年一月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附表一 ...... 1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简称 | 指 | 全称及注释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公司、上市公司、华塑控股 | 指 |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509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成都信通万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成都信通万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司法裁定抵债过户方式取得华塑控股12309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47%)。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 | 成都信通万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MAE46YYH7B |
法定代表人 | 黄国洲 |
成立日期 | 2024年10月28日 |
注册资本 | 5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7号楼C座6楼7号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
主要股东情况 | 1.黄国洲,持股占比70%;2.巫向红,持股占比30%。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长期居住地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在公司任职情况 |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黄国洲 | 男 | 422427********5116 | 中国 | 经理、董事 | 无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1执恢144号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法院裁定将西藏麦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12,309万股股票(证券简称:华塑控股,证券代码:000509,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1.47%)过户至成都信通万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用于抵偿(2018)鄂长江内证字第7892号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债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股份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15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信通万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成都信通万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持有华塑控股12,309万股股票,占华塑控股总股本的 11.47%。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权益变动前 | 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变动比例 | |
成都信通万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0 | 0% | 12,309 | 11.47% | 11.47%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塑控股(代码:000509)19,820万股股票进行拍卖。司法拍卖流拍后,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法院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01执恢144号之三、之四《执行裁定书》,将 12,309万股华塑控股股票过户至成都信通万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与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川01执恢144号之三、之四裁定,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被强制用于向成都信通万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在完成相关股份过户登记的同时,上述无限售流通股的查封措施将全部解除,并注销其项下质押登记。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没有重大交易,未来与
上市公司之间没有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华塑控股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成都信通万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州
2025年1 月8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成都信通万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州
2025年1 月8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华塑控股 | 股票代码 | 00050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成都信通万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7号楼C座6楼7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无 持股数量:无 持股比例:无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变动数量:12309万股 变动比例:11.47%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式 | 时间:2025年1月7日 方式:执行法院裁定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本页无正文,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成都信通万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州
2025年1 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