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东弘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弘讯”)为本案被告;
? 涉案的金额:1,045万元及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双方均可依法提起上诉。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计提了1,430万元预计负债,如判决生效,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要求作相应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一、 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收到顺德法院传票与应诉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2024年7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4-021)。
1. 诉讼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
被告:广东弘讯
2. 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弘讯于 2017年通过公开挂牌竞得位于佛山市顺德科技工业园A区
地块,宗地面积为 22,000平方米(折合33亩),并于2017年11月2日与原告签订《顺德区工业投资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被告须于交付之日起第5年当年实现约定销售收入与纳税额。原告认为,经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结果显示,2022年被告及其全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及纳税额均未达到《投资协议》约定金额,依协议约定构成违约,被告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因销售收入未达标、纳税额未达标而产生的违约金共计1,430万元以及逾期支付利息。
二、 本次判决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5年1月8日收到顺德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粤0606民初20415号,判决如下:
1. 被告广东弘讯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
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支付违约金1,045万元;
2. 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为111,553.83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负担11,553.83元,由被告广东弘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
三、 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被告广东弘讯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土地发展中心支付违约金1,045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双方均可依法提起上诉。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计提了1,430万元预计负债,如判决生效,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要求作相应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