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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9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5-003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266,139万元,占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9.4021%;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87,215.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2.8899%。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41,000万元。

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11日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调整公司子公司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必控科技”)预计担保额度为20,000万元人民币,调整后预计担保总额度为146,000万元人民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子公司必控科技、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兴达”)、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英科技”)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方被担保方持股比例融资类别截至目前担保总额(万元)本次担保前担保余额(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万元)是否关联担保
康达新材必控科技100%银行授信融资22,19911,9992,0008,200
康达新材力源兴达100%银行授信融资11,0003,190.571,0006,809.43
康达新材赛英科技100%银行授信融资6,0002,0005003,50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债权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计算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或保函,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计算至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二) 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1,00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担保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保证期间: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 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前款所称“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延期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四) 成都赛英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50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

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266,139万元,占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9.4021%;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87,215.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2.8899%。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安彩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的《保证合同》;

2、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最高额保证

合同》;

3、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保证合同》;

4、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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