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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环境: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9

证券代码:002573 证券简称:清新环境 公告编号:2025-004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14人。

2.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数量:1,008,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708%。

3.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除限售,届时公司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1.2022年1月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05.20万股。其中,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240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为3,999.00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3.45元/股;预留授予权益数量为206.20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2022年1月23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人员名单>的议案》。2022年1月24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告。

2.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查<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议案》。公司针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数量、拟授予股份数量及授出权益分配、首次授予权益的股份支付费用及摊销情况进行了修订,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意见。修订后,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为4,205.2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40人调整为236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3,999.00万股调整为3,887.00万股;预留部分权益数量由206.20万股调整为318.20万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等相关公告。

3.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事宜获得四川省国资委备案同意的公告》,公司已收到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川国资函〔2022〕73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公司2022年4月30日至2022年5月9日在公司内网OA系统公示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

异议或不良反映。2022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2年5月16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2022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6.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1月24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2022年5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2年5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名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高级管理人员安德军等35名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上述39名激励对象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493.00万股,高级管理人员贾双燕因个人原因部分放弃公司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6.00万股,涉及股份合计519.0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36人调整为197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3,887.00万股调整为3,368.00万股;预留部分权益数量不变。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18日,以3.45元/股的首次授予价格向197名首次授予激励计划授予3,36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年5月1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8.2022年7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7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股份合计579.5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97人调整为180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3,368.00万股调整为2,788.50万股;预留部分权益数量不变。鉴于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公司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价格为3.35元/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年7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9.2022年8月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

2022年5月18日,首次授予登记人数:180人,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数量:2,788.50万股,首次授予价格:3.35元/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由1,403,721,079股增加为1,431,606,079股。

10.2022年10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董事会认为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0月20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296.0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82元/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年10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等相关公告。

11.2022年11月1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鉴于预留授予日确定后在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股份8.00万股,故本次实际预留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8.0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2022年10月20日,预留登记人数:

17人,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数量:288.00万股,预留授予价格:2.82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11月21日。公司股份总数由1,431,606,079股增加为1,434,486,079股。

12.2023年11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3名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9.0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80人减少至177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88.50万股调整为2,749.50万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0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17人减少至16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8.00万股调整为276.00万股。鉴于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首次授予回购价格为3.25元/股,调整后的预留授予回购价格为2.72元/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11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13.2023年12月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2023年12月2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4.2023年12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本和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5.2024年2月1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对4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1.0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股份总数由1,434,486,079股减少为1,433,976,079股。2024年2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6.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离职或因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持958.75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6名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回购注销其所持限制性股票73.00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77人减少至17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49.50万股调整为2,676.50万股;因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回购注销首次授予171名激励对象所持部分限制性股票

802.95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76.50万股调整为1,873.55万股。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回购注销预留授予16名激励对象所持部分限制性股票82.8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6.00万股调整为

193.2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其回购价格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场价的孰低值,为3.25元/股,3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离职,其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回购价格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场价的孰低值,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为3.25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为2.72元/股。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拟回购金额合计人民币30,754,240.40元。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17.2024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4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024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股本和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9.2024年7月2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股票的注销手续,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958.75万股予以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1,433,976,079股减少至1,424,388,579股。2024年7月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20.2024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合计授予171名激励对象中,1人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尚需对该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9.4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538,000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70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4年9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21.2024年11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已办理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涉及的股份上市流通手续,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0,538,000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11月18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首次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73.55万股变更为819.75万股。

22.2025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8,000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次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次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3.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6.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2020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2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00%。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2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2020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3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0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94.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以2020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4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00%。

说明: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3、同行业指申万行业分类“环保-环境治理”。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清新环境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来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ABCD

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比例100%80%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处理。“市场价格”是指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收盘价。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1.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11月21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于2024年11月20日届满,于2024年11月2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合计授予16名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该激励对象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尚需对2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其余14名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该解除限售条件。
说明:1、上述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3、同行业指申万行业分类“环保-环境治理”。根据清新环境2020年及2022年经审计年报披露信息,清新环境2020年营业收入4,122,884,881.17元,2022年营业收入8,032,294,112.23元,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94.82%,大于考核标准46%,且大于申万行业分类“环保-环境治理”行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14.97%; 清新环境2022年净资产收益率7.13%,大于考核标准7%,且大于申万行业分类“环保-环境治理”行业平均资产收益率-5.31%; 清新环境2020年研发投入160,236,123.57元,2022年研发投入231,783,277.72元,以2020年研发投入为基准,2022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为20.27%,大于考核标准20%。 综上,2022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清新环境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来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14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了考核,其中,14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或B,解除限售比例为100%;0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解除限售比例为80%;0名
考核结果ABCD
解除限售比例100%80%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处理。“市场价格”是指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收盘价。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处理。“市场价格”是指公司董事会召开审议回购该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当日的收盘价。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解除限售比例为0%。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008,0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708%。

2.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14人。

3.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具体上市流通时间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为准,届时将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4.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已解除限售的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股)继续锁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核心骨干(14人)2,520,00001,008,000756,0000.0708%

注: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17人,申请办理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80,000股,在限售期内有3名激励对象离职,已完成其中1名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共计回购注销120,000股,剩余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40,000股,尚未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数量为168,000股,上表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520,000股为预留授予数量2,880,000股减去离职激励对象授予数量360,000股后的实际数量。

五、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3年11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7名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公司对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0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17人减少至16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88.00万股调整为276.00万股。鉴于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留授予回购价格为2.72元/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年11月1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2.2024年4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完成,回购注销16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所持82.8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6.00万股调整为

193.20万股。

3.2025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6名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公司对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6.80万股予以回购注销,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由16人减少至14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93.20万股调整为176.40万股。鉴于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对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预留授予回购价格为2.619327元/股。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14名激励对象满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008,000股。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同时,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认为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等相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预留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就本次预留解除限售,公司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向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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