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7 证券简称:速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1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由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2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刘润平先生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5年1月8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8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黄海路与规划工业五街交汇处路西速达工业园区3楼多功能厅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35人,代表股份56,44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63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4,538,0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8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6人,代表股份31,902,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9766%。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2人,代表股份1,02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1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人,代表股份1,02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16%。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7%;
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9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042%; 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06%;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423,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4%;
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34%; 反对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27%;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田无忌律师、黄子贤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郑州速达工业机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