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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辉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8

证券代码:300120 证券简称:经纬辉开 公告编号:2025-01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5年1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波、江海清、刘冬梅、Hoo Yong Keong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波、江海清、刘冬梅、Hoo Yong Keong:

经查,2023年4月21日,你公司子公司New Vision Display(以下简称NVD)与NVD的参股公司Reviver MX,Inc(以下简称Reviver)签署增资协议。本次增资前,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建波,董事吕敬崑,董事、副总经理Hoo Yong Keong均持有Reviver股份,前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23年4月21日、2023年8月31日,NVD分两批完成对Reviver的股权登记,交易金额合计1.57亿元,占你公司2022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6.17%。2024年3月5日,你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了前述交易及董事会程序履行情况;2024年4月23日,你公司《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补充公告》披露了前述交易的完成情况。

你公司前述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2024年3月5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对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前述事项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规定。

陈建波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江海清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陈建波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刘冬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前述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时任副总经理Hoo Yong Keong对公司前述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负有责任,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建波、江海清、刘冬梅、HooYong Keong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将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以上人员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持续经营及资本运作等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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