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民爆光电: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07

证券代码:301362 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公告编号:2025-001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协议的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调整投资结构及延期并使用节余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民爆”)与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就变更后的募投项目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2,617万股,发行价格为51.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597.85万元,扣除本次发行预计发行费用9,299.08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4,298.7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3年7月31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2700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15日、2024年9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及《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调整投资结构及延期并使用节余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案》,同意调整原募投项目“LED照明灯具自动化扩产项目”的投资金额及投资结构,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资至新项目“LED工业照明及特种照明灯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和“越南LED照明灯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根据前述变更,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惠州民爆、国信证券和工商银行深圳塘尾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于工商银行深圳塘尾支行没有独立对外签署协议的权利,由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代为签署。

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开户 主体开户银行账号存储金额(元)用途
1惠州民爆工商银行深圳塘尾支行40000931191006451650LED工业照明及特种照明灯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1)、惠州民爆(甲方2)、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乙方)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 1: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惠州民爆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公司与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统称为协议甲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00093119100645165,截至2024年12月15日,专户余额为_0_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LED工业照明及特种照明灯具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0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24年___/__月__/_日,期限__/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程久君、张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和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 八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