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9 证券简称:安科生物 公告编号:2025-001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月7日(星期二)上午09: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7日09:15至09:25,09:30至11:30,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7日09:15至1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合肥市高新区海关路K-1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A座1201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礼华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61人,代表股份650,311,80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8.979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28人,代表股份610,450,6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5897%;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533人,代表股份39,861,1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389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42人,代表股份62,434,6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4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22,573,4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53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3人,代表股份39,861,1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892%。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385,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5%;反对808,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4%;弃权117,56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508,2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62%;反对808,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55%;弃权117,56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3%。
2、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676,346,758.00元减少至人民币1,672,553,658.00元,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授权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办理上述注册资本变更及章程修订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等全部事宜。表决结果:同意648,165,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00%;反对1,782,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0%;弃权363,7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288,7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31%;反对1,782,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43%;弃权363,74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2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王炜律师、李旭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律师意见书,认为:安科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月7日